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7579号之三
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671元,由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法官助理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