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1执124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鲁1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海泽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有100%的股权。综合宁海泽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及本案标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宁海泽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海泽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庆建
书记员 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