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1执1242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鲁1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西段项下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沂南县国用(2009)第0160号】、位于沂南县城区澳柯玛大道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庆建
书记员 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