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1执保364号
申请人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公司)、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2019)浙0105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书,对德洋电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后该案移送本院进行审理,且已作出(2020)鲁13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现德洋电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利尔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冻结德洋电子公司名下的存款1700000元。
本院依据(2020)鲁1321民初1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