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执122号
本院在执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苏1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应通过破产程序处置,本案执行程序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申请执行人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苏13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述安 审判员  翟新权 审判员  魏良军
书记员  张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