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3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原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
代书 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