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3773号
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皓明。
上列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日,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国任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19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873097.6元为限。随后,本院以(2021)粤0306执保49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木岗支行账号7458********账户的存款1873097.6元,冻结限额为187309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4月24日,现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金1873097.6元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木岗支行账号7458********账户的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873097.6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粤0306执保499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木岗支行账号7458********的冻结。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1873097.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