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

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4998号 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北路一段168号安沙建材城22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121MA4LGAK1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景田北街50号香蜜湖唯珍府商业楼八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13Y98。 法定代表人何皓明。 上列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日,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国任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873,097.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