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327号
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北路一段168号安沙建材城22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121MA4LGAK1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社区景田北街50号香蜜湖唯珍府商业楼八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13Y98。
法定代表人何皓明。
上列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国任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196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3,097.6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873,097.6元为限。
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以(2021)粤0306执保4998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的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号:7458××××2215)金额已满足申请人湖南省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4000××××88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账号:4425××××2252)的冻结。
经查,本院已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号:7458××××2215)存款1873097.6元,已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故对超出申请保全金额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解封。被申请人深圳包清天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0306执保499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广东永达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4000××××883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1)粤0306执保499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广东永达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账号4425××××2252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以上解封限额均为人民币1,873,097.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