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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159号
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德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岩。
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