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汇益电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小平、松阳县汇益电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4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松阳县汇益电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09814479X。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成仲案字第921号工商争议仲裁一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阳县汇益电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93036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龙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