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803号
原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38/39-A2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硕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春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玉,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蓝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金 玲
人民陪审员  鲍婷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