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禾某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04民初962号 原告:江苏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渔沟街。 法定代表人:**,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禾***)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渔沟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渔沟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4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医养融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医养服务中心用于运行养老服务项目,被告有偿按照公立医院规范要求为原告提供医疗、心理咨询等配套服务。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交付租赁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参与到该项目的前期运作中。然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没有办理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按时入住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双方对此于2021年8月15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办理消防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并书面通知原告入住经营。后被告仍未能按约对房屋进行装修,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经原告催促,被告明确表明该项目无法继续履行。鉴于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迫于无奈,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医养融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因被告严重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被解除,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赔偿原告最后一年租赁费用的三倍,即64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736610元,并承担鉴定费30000元。 被告渔沟卫生院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无异议。原告还应当将庭前质证程序中的证据三至证据十所涉的物品移交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医养融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即原告)租赁甲方(即被告)医养服务中心用于运行养老服务项目,甲方有偿按照公立医院规范要求为乙方提供医疗、心理咨询等配套服务;租赁物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医院院内,总投资约6700万元;甲方负责装修、办公家具、老人室内家具及办理好有关消防等手续后移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费总额为3500万元,其中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的年租金为215万元。合同第五条甲方义务第一款约定:甲方确保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装修、办理好有关手续,满足乙方办证前置条件,供乙方入住经营…”。双方在该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未按照协议要求执行构成违约的,无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赔偿租赁期最后一年租金的三倍且不包含当年租赁费用。2021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明确双方签订此份协议的原因是甲方此前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也没有办理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致使乙方无法依约入住经营,故约定甲方应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计92天内,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办理消防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并书面通知原告入住经营;如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按时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逾期乙方将依法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承担原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赔偿之外,还要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办理消防验收等合同义务。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退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另查明,为确定具体损失,原告向本院提起评估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投入的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原告投入的设备价值为273661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将评估报告明细表中的物品移交给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医养融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评估报告,原告因该项目投入的设备物品价值为2736610元,故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因原告同意将评估报告明细表中的物品移交给被告,故双方对此可自行办理移交手续。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736610元及评估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3元,由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69;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中心卫生院缴费账号:62×××19)。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