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复14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谢彩,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康佳小区路1号2单元附3号。
被申请复议人(被申请人):谢列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住赤水市河滨中路139号附3号。
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局1楼。
法定代表人:谢彩,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因与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的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谢彩、谢列平为(2021)黔0381执12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依法对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法院查明,2021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就***与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黔038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9481169.01元,并从2017年3月20日起以尚欠工程款9481169.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支付给原告***;二、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工程款9481169.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2021年7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以(2021)黔0381执1299号执行案号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9481169.01元。现该案仍在执行中。
另查明,交建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1日,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为赤水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赤水市市中建筑建材公司。2007年12月1日,交建公司股东会决议,因股东赤水市市中建筑建材公司法人代表退休,同意股东赤水市市中建筑建材公司负责人谢彩担任股东。2010年5月24日,交建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个人股东谢彩,增加注册资本。2012年2月26日,交建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赤水市市中建筑建材公司的法人股份300万元转为谢彩(自然人)的股份。2012年3月14日,股东谢彩增资200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68.09%。现公司状态为存续。
一审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基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谢彩、谢列平为被执行人,该规定属于审判程序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情形,执行程序不能据此直接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称谢列平为交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谢列平并非交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综上,***的追加申请,执行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谢彩、谢列平为(2021)黔0381执129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申请人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款用于支付其个人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将其进行追加,法院现作出的(2021)黔03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有误,故特申请复议。
本案其余当事人在复议程序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复议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奉行法定主义原则,对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予以追加的,人民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进行追加。本案中,本案复议申请人认为作为被执行人股东的二被申请人,其在公司运行中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如侵权成立,属实体法上的纠纷,可另案主张权利,通过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解决,但其要求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追加,无法律依据。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的(2021)黔03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予以驳回正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