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超,男,1970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交通局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89XD。
法定代表人:谢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炼,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创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团结组29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508496199。
法定代表人:袁图凯,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文超、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创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