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新兴社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0584W。
法定代表人:赵茂林,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该镇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局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89XD。
法定代表人:谢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浜溟,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瀑都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国投大厦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6629975591。
法定代表人:杨月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