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333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严家村万鲢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J4BP9B。
法定代表人:毛光宇,总经理。
第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交通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89XD。
法定代表人:谢彩,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3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