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交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3660689X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