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2536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860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7640588G。
法定代表人:诸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地税所东面1幢五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2Q46Y。
法定代表人:杨月。
原告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桐乡市水利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调解法官陈秋岚
书记员 罗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