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1921号
申请人: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肖化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广东憬恒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申请人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刘桂明
审 判 员 钟凤媚
审 判 员 曾昭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晓幼
书 记 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