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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行审18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东环罚字[2019]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追缴加处罚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缴纳罚款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20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东环罚字[2019]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追缴加处罚款200000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婉荷 审判员  朱珍珍 审判员  李德胜
书记员  陈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