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俊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466号
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红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芷欣,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大兴路12号A1栋C栋。
法定代表人:唐中东。
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本案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84.56元(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