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994号
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港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观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小伟,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大兴路12号A1栋C栋。
法定代表人:唐中东。
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427.29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8427.2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证在限额内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427.2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