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262号
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港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观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大兴路12号A1栋C栋。
法定代表人:唐中东。
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3315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预交了保全费123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催款函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尚欠货款143315元未付,并据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331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金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