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28层C座,注册号:44030120159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潘宁。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毛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