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保48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水利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260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招远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