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显壹视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798号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28号2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306156374Y。
法定代表人:周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雨,女,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桂苑小区6号门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3022365K。
法定代表人:颜昌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264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7-福)汇融保第398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264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