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1495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张公庙镇。
被告:澧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澧阳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程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澧县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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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美凤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