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特5号
申请人: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8620J。
法定代表人:张红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58557D。
法定代表人:冉献贵,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牛中山,该院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涉案仲裁裁决采信了阜阳市人民医院单方面提供的安徽欣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撤销双方订立的《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依据,违反了《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具体为:1、阜阳市人民医院和仲裁庭均认为涉案能耗基数计算问题属于专门问题,是需要鉴定的;2、仲裁庭采信了阜阳市人民医院单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结论作为裁决依据,违反了《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违法。遂请求依法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151号裁决。
阜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涉案仲裁程序合法;2、涉案仲裁裁决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的经典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安徽欣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阜阳市人民医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耗基准参数审核报告书》(欣会审字【2017】第268号)系阜阳市人民医院申请仲裁期间单方提供证据,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庭质证对该报告作为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涉案能耗基准参数计算问题属专门问题需要鉴定,阜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阜阳仲裁委员会处理时,在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采信阜阳市人民医院对上述专门性问题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仲裁上述程序规定,其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15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阜阳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思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