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宇低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1090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健,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霞,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201、202,
法定代表人:张红宇。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魏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