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宇低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8761号
原告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8620J。
法定代表人张红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绵惠,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7730A。
法定代表人李泽松。
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672X0。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
原告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4676.9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494676.99元为限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4676.9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树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