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财保698号
申请人: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8620J。
法定代表人:张红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7730A。
法定代表人:李泽松。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8076.02元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我院请求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一份《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述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晋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