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846号
申请人:淄博瑞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淄河大道与张南路路口南500米路东起第二间沿街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WQBY3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温泉花乡商业街6号楼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84267740
法定代表人:周全,经理。
申请人淄博瑞海建工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6月19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