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22号
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张皇路与辛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60844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温泉花乡商业街6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84267740。
法定代表人:周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