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2696号 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60844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84267740。 法定代表人:周全,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