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119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临池镇北台村309国道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F20A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4366号2-2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UCXUH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温泉花乡商业街6号楼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84267740
法定代表人:周全。
被申请人:滨州朋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十八路东100米都市星城13号楼东单元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XEUE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滨州朋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73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开始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林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滨州朋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