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3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91977********,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苏河镇张堂村兰下塆。
被执行人:信阳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660927450Q,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夏12层1202号(新县潢河路北九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信阳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信阳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