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信阳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厦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勇,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