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31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国强
人民陪审员 徐 磊
人民陪审员 姬彦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