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新县产业集聚区潢河北709号。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