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82号
原告:***,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东官庄镇政府原计生办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FPM630。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被告:孙松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松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保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鹏举
书 记 员 郭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