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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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催1号
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焕,女,该公司会计,住湖北省襄阳市。
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1
25308478、金额为20万元、付款人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交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22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长张萍
审
判员王旭
审
判员惠海光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员韩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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