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执2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前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鄂0606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