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民初38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滨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02880N。
法定代表人:朱凯。
原告***与被告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