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2财保8号
申请人:周坤金,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滨江新区枣林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78111252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02880N。
法定代表人:朱凯。
申请人周坤金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15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与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签订关于中储粮2015年湖北省储备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第九标段的工程的施工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材料供应及运输。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3575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周坤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