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22号
原告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004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涂小波,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航天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0914089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阳双雄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14号方源广场A栋A2单元1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6502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阳三联乳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6860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双雄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贵阳三联乳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贵州兴瑞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