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602号
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5228XY,驻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278456,驻山东省济宁市天任城区美恒汽车博览城商铺26号楼0101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被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7950T,驻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总经理。
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