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857号之二
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太白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5228XY。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美恒济宁国际汽车博览城商铺26号楼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2748456。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7950T。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385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