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88号
原告:厦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厦门百汇合商务中心**。
被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东路**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厦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