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705号
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太白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895228XY。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美恒济宁国际汽车博览城商铺26号楼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2748456。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7950T。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莹莹